撰文:蘇曜華(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
《醫.藥.人》 第 130 期
近年香港發生多宗毒駕和藥駕造成的嚴重交通意外,威脅道路安全,亦引致無辜傷亡,社會一直要求香港政府修改交通條例,提高打擊毒駕及藥駕犯者罰則。
當局在2011年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以有效地打擊毒駕和藥駕,條例將於3月15號生效。
司機涉及下列行為均屬違法:
‧吸食六種指明毒品(海洛英、可卡因、氯胺酮(K仔)、甲基安非他明(冰)、大麻(草)或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搖頭丸)後駕駛,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受損;
‧駕駛時受毒品或藥物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
‧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及/或尿液樣本作分析。
如被定罪,除了可判罰25000元兼監禁三年,更會停牌六個月至兩年。
警務人員有權要求司機在路旁或警署進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初步藥物測試:
‧識認藥物影響觀測
‧損害測試
‧快速口腔液測試
損害測試
損害測試提供科學根據和客觀工具,讓警務人員決定是否須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分析。這項測試獲外地司法管轄區廣泛採用,以識別受藥物嚴重影響以致無法妥當地控制汽車的司機,當中包含五個特定項目:
‧眼睛檢查(由瞳孔檢查及眼球震顫檢查組成),該等檢查是顯示藥物對人的神經系統的影響的指標。
‧平衡力測試,該測試是顯示人的時間感知及平衡力的指標。
‧步行及轉身測試,以測試人將注意力分配於步行、保持平衡和處理指示的能力。
‧單腳站立測試,以測試人的協調、平衡及按照指示高聲數數的能力;以及
‧手指觸鼻測試,以測試人的深度知覺及保持平衡並處理指示的能力。
司機要留意自己服藥後,是否適合駕駛。若未能集中精神駕駛,那就不應勉強,否則會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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