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俊彥醫生
《醫.藥.人》 第 134 期
本人是一名受過家庭醫學訓練的全科醫生,在私家醫院工作。在私家醫院,原則上是醫藥分家的,因此本人完全明白醫藥分家對病人的好處。所以本人在原則上認同長遠來說,香港應向醫藥分家的方向走。
對於現況,本人很明白醫生同行的憂慮,其中不盡是利益相關,當然,沒有了銷售藥物的收入對私人執業醫生收入的影響,也是需要衡量。
我們最大的憂慮是政府對藥房的監管嚴重不足。現時觀察到的現象如下:
1. 不少患糖尿、高血壓的病人,經醫生處方藥物後,可能見病情穩定,遂停止覆診,只在社區藥房自行購買藥物。雖然這些藥物大都是屬於處方藥物,但大部分藥房即使見不到出示醫生處方(俗稱醫生紙)仍會向客人銷售。結果是這些病人的病情多年得不到適切的監控,往往在出現併發症或藥物副作用時才求醫。
2. 我曾診治不少病人因痛症在藥房買藥,藥房竟在沒有處方下向病人銷售含類固醇藥物,而病人並不知情。有數個甚至是已服用一年以上,需要轉介內分泌科跟進以逐步戒除類固醇。
3. 不少藥房在沒有藥劑師註場的情況下仍舊銷售需藥劑師監售的藥物。
4. 購藥者往往無法分辨誰是藥劑師,也對藥劑師能提供的服務一無所知。
5. 大部分藥房在銷售散裝藥物時都沒有提供藥物標籤以標示藥物名稱、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甚至將多種藥物同時放在一個藥袋。病人來求診時,醫生往往無法識別病人在藥房買了甚麼藥,藥房也不會有記錄可以查詢。如果只是病情未有改善問題倒還不大,但若是有不良反應和過敏反應,就令醫生根本無法追蹤是哪些藥物出了問題。
在進一步推行醫藥分家之前,以上問題必須得到妥善解決,否則病人恐怕比現時更危險,但以上問題似乎不易解決。現時的情況是,衛生署只能透過「放蛇」行動去發現這些違規情況,即使藥房被確認違規,也只是罰款了事。利潤當前,商人們大不了將罰款計入經營成本,即使被「釘牌」,也可以結業並以另一商號重新註冊。
要解決問題必須增加罰則,但若是公司董事在這些違規情況與非法售賣危險藥物一樣要面對監禁,又似乎刑罰過重。因此,本人提議仿效其他專業(如律師、會計師等),藥房最少要有一名主要董事是藥劑師,並要就藥房違規承擔專業責任。卻不知藥劑師們是否願意擔任這些監督的重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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